哪些企业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21-12-07 发布
类 别:
北京商标注册服务公司 区 域:
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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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需要办理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音乐、娱乐产品;
2、游戏产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游戏发行和游戏交易不能同时申请的);
3、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4、艺术品;
5、演出剧(节)目、表演、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
6、动漫产品;
7、展览、比赛活动;
8、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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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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